聊城大学文学院 “‘清雅’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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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雅’奖/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资助品学兼优和家庭贫困的学生能够更加勤奋努力、阳光自信、积极生活、顺利完成大学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聊城大学文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清雅’奖/助学金”是指由青岛惠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文学院捐资设立的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名称原则上定为“‘清雅’奖/助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生。
第四条 “‘清雅’奖/助学金”奖励范围、金额、评选具体条件与办法等相关事项根据与学院签订的“清雅”奖/助学金协议来确定。
第五条 “‘清雅’奖/助学金”由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任何人不得以其他名义动用。捐赠款项入账后,方可发放。此项资金由党委副书记签字入账及报销。
第六条 “‘清雅’奖/助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清雅’奖/助学金”设奖方式
第七条 青岛惠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每年出资3万元设立“‘清雅’奖/助学金”,其中,1万用于“‘清雅’奖学金”,奖励文学院学习成绩优异、对学院、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学生;2万元用于“‘清雅’助学金”,资助文学院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
第八条 “‘清雅’奖学金”每年评选5人,每人资助2000元。
第九条 “‘清雅’助学金”每年评选10人,每人资助2000元。
第三章 评审机构设置
第十条 聊城大学文学院设立“‘清雅’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聊城大学文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委员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定有关“‘清雅’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领导和监督“‘清雅’奖/助学金”评审和管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清雅’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参评“清雅奖学金”的学生,须为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学习成绩优异,对学院、学校有突出贡献的学生。
(二)参评“清雅助学金”的学生,须为学校确认的经济贫困学生,且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勤奋,本学年内未受到任何校纪处分,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二条 清雅奖学金申请限制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同年级(专业) 前20%,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自觉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德,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崇尚科学,身心健康,勤俭节约,乐于助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道德风尚、团队合作、专业技能、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就业创业、志愿服务、综合素质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第十三条 清雅助学金申请限制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正常学习、生活难以保障者;
(二)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三)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死亡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四)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五)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十四条 “‘清雅’奖/助学金”其他申请条件
同一学年里,获得“清雅奖学金”的同学不能同时获得“清雅助学金”;同一学年里,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同学原则上不再申请“清雅奖学金”:同一年里获得过“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少数民族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原则上不再申请“清雅助学金”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清雅’奖/助学金”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生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
(二)辅导员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3天。
(三)报捐赠方审核确定。
第六章 表彰与发放
第十六条 根据青岛惠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召开表彰大会或颁发仪式,由聊城大学文学院组织。
第十七条 “‘清雅’奖/助学金”由聊城大学文学院制作发放表,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聊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应严肃认真,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评选环节层层公示,接受师生监督。评审工作小组受理评审工作中的质疑投诉,核实处理并回复,对有效投诉进行更正。对申请学生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或荣誉。
第十九条 受助者必须履行“‘清雅’奖/助学金”中所规定的应尽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聊城大学文学院“‘清雅’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清雅’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聊城大学文学院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