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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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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文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程序和考核机制

文学院勤工助学小组名单

于东恩  石  勇  郝学华  李  平  高增平  冯庆奎  相萌萌  常俊之  马丽娜  仲瑞红  宋来清  任永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聊城大学文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经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聊城大学文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并负责协调学院内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范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聊城大学所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八条 在学校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协调校内各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大力支持,为其提供相应指导、服务和保障。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组织用工部门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六条 对校内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单位在招聘、安排、用工过程等环节进行监督,以确保学生的合法、合理权益得以保护。对有损学生合法、合理权益的单位有权予以纠正或取消其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七条 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五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及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由学校委托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使用,学生资助中心落实,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具体操作,财务处核算。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专款专用。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和临时岗两类。

  (一)固定岗: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用工部门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校外单位在我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组织推荐合适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由学校代表学生签订三方协议。

  第二十一条 设岗原则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不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6小时,每月不超过30小时。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为主。各用工部门需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做好岗位计划,提出设岗申请。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考核方式等,以岗定人,杜绝人力浪费,不得聘用学生代替各类岗位全职职工的工作。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学期设置。每学期设置的岗位总数由用工部门与学生工作处会商核定,审核批准后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中优先安排学生给用工部门,用工部门对学生招聘面试后可择优录用。

  第二十二条 岗位聘任

  (一)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可应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兼顾身心健康、学有余力及持有特长的学生。用工部门可根据岗位情况提出具体应聘条件。当学年有考试不及格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无应聘资格;

  (二)校内用工部门每年1月初和6月初将下一学期岗位设置计划及岗位要求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填写《聊城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立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月底和6月底审核确定并公布校内用工部门下一学期岗位设置计划及岗位要求。岗位招聘工作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启动。可参与应聘的学生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下发至各部门;

  (三)校内用工部门对受聘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岗位聘用起始时间原则上为每年3月或9月,聘期为一学期;

  (四)校内临时岗位需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申请单位提交《聊城大学勤工助学校内临时岗位申请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安排学生上岗。

  第二十三条 岗位考核

  (一)勤工助学学生一经聘用,用工部门应将其视同本部门员工对待,重视对其工作过程的管理和指导,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严格考核;

  (二)岗位考核分月考核、学期考核两个阶段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考核合格者,可继续应聘。对岗位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学生,用工部门可提前1周提出终止该生岗位工作的建议,书写书面解聘材料,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该生将被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当年内不再具备应聘资格;

  (四)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于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岗位管理

  (一)用工部门不得随意解除与勤工助学学生的协议,若学生确定不适合岗位工作,用工部门需至少提前1周通报学生资助中心,经相关部门磋商后,方可调整该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用工部门需根据有关部门(机构)责任认定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需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用工部门请假;中途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1周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批准后,办理离岗手续;

  (三)对已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而不按时报到上岗,或已到岗但不认真工作,经批评屡教不改,以及私自转让岗位或冒名顶替上岗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再受理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相关申请。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聊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六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工时19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出;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八章 上岗学生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二十九条 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周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中心批准。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酬金。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资助中心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违规违纪受处分的学生: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三)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聊城大学文学院勤工助学或类似名义组织相关活动。对于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或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按照协议内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聊城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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