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文学院 202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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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号)《聊城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2021〕58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选拔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实践能力强、具有科研创新潜质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进一步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的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的推免工作;成立专家审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应具有相应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负责学生学术专长的审核鉴定。
二、推荐名额
根据学校下达给学院的推免名额,统筹考虑专业设置、毕业生人数、人才培养质量、学科专业发展等情况,严格执行推荐程序。
三、推荐条件
1.我校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4.课程考察范围为第一至第六学期(本科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为前八学期)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修读的课程,规定之外的不予以考察,如:微专业、辅修专业课程;超出培养方案要求的通识选修课程;转专业之前的原专业专业课程。
平均学分绩点只计算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非实践类课程的必修课程,按学校规定计算。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参照《聊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聊大校发〔2021〕38号)。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不再细分专业方向,下同)排名前30%。
5.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不端行为。
四、推荐程序
(一)学院信息公示。学院根据学校文件精神与通知要求,制订学院的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成立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专业审核小组,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批准后,将学院的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专业审核小组和学生前6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及排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开展推免工作。
(二)学生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交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1.《聊城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
2.相应获奖证书、成绩单、四六级成绩单、项目立项书、出版物或发表论文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家组审核
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成果(论文、专利、专著等)、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答辩,学院专家审核小组的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过程全程录像,答辩结果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
1.论文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及以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学生与导师合作的高水平论文可以计算;与亲属合作的论文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成绩评价计算体系。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3.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四)学生发展素质评价
学院根据推免文件设置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单项指标占比不超过30%)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
学院团委相关人员核查、计算、汇总学生发展素质评价成绩(按百分制赋分),具体包括学生参军入伍(10分)、参加志愿服务(10分)、国际组织实习(10分)、科研成果(10分)、竞赛获奖(10分)、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社团负责人(10分)、日常综合获奖(10分)、班主任与辅导员综合考评(10分)、山东省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获奖(20分)。同等条件下,获山东省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者优先推荐。
(五)综合评价分数
综合评价成绩满分为100分(平均学分绩点占80%,学生发展素质评价占20%)。
(六)初选名单公示
学院按照推免工作实施细则,计算综合评价成绩及排名,确定推荐初选名单(含候补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初选名单报送
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初选名单,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取消推免资格情况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毕业前的最后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1.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发现并证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3.最后一学年出现课程不及格现象的;
4.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5.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
六、公开和监督
学院严格执行学校推免工作相关规定,做到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1.学院相关推免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申请回避;
2.学院强化推免工作信息公示公开。对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学院推免工作小组、专业审核小组和学生前6个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及排名、综合评价成绩及排名、推荐初选名单进行公示,确保推免信息公开透明;
3.学院严格实行复议与监督制度。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推免工作督导组进行反映,学院将组织人员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复议、核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推荐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空缺名额按综合评价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监督电话:8238157。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文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
聊城大学文学院
2024年9月4日